(1)行政公署:是省或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經國務院批準後設立的派出機關。
(2)我國的地方政府機關設置中,不同級別的政府或機關可以設立不同的派出機關或機構,執行派出單位的部分職能、代表派出單位工作,其他的還有:縣或自治縣政府經省級政府批準後,可以設立區公所作為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政府經上壹級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作為派出機關,另外,公安局可以設派出所作為派出機構,稅務局可以設立稅務所作為派出所作為派出機構等。
2、所以: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的管轄範圍,應同其派出它的機關規定、並經批準單位批準,即蒙古錫林郭勒盟,其他管轄範圍(應是指管理的地域範圍),其權力範圍可能與錫林郭勒盟政府的職能小壹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