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登記變更。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報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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