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讓定價稅制
1.稅務機關的合理調整權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從而減少企業或其關聯方的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以合理方式進行調整。
2.相關業務的相關信息
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附與其關聯方發生的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稅務機關進行相關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相關業務調查相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3.稅務機關的納稅權。
企業未提供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完整,不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4.附加稅和附加利息。
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補稅並收取利息。
5.稅收調整的局限性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企業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6.跨境關聯方交易的監控和調查
為進壹步規範特別納稅調整管理,防止跨國企業在金融危機背景下將境外企業經營虧損轉嫁給境內關聯企業,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加強跨境關聯交易監測查處工作的通知》。
7.轉讓定價的跟蹤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加強轉讓定價跟蹤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