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57號):“第十三條總機構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稅收分成:
總機構分稅=納稅人當期應納所得稅之和×50%。第十四條分行應按以下公式計算稅收分成:
所有分支機構分享的稅收總額=合並納稅企業當期應繳納的所得稅×壹個分支機構分享的50%稅收=所有分支機構分享的稅收總額×本分支機構分享的稅收比例第十五條總機構根據分支機構上壹年度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總資產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享的所得稅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員工薪酬、資產總額統壹納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個因素的權重分別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分支機構的配置比例=(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0.35+(分支機構人員工資之和/各分支機構人員工資)×0.35+(分支機構總資產之和/各分支機構總資產)×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