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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銷售商品,商品已經發出,但貨款尚未收到,因此收入尚未確認。可以嗎?

根據《會計準則第65438號+04收入》第二章第四條的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只有滿足下列條件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相關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的貨物已經發出,但是貨款還沒有收到。但滿足上述收入確認條件的,仍應確認收入,但未收到的部分計入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回復時間:2022年2月-21。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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