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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註銷時存貨是否應轉出進項稅?

企業註銷時存貨是否應轉出進項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政策的通知》(2005-11-28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壹般納稅人在輔導期內註銷或被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成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予轉出。“余稅金額不允許退稅”的規定,壹般納稅人清算註銷時,存貨仍未售出且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已全額抵扣的,該存貨對應的進項稅額無需轉出,但可以辦理退稅。當然,如果有剩余稅額,剩余稅額是不能退的。

單純註銷稅務需要註銷登記的情況。

壹、納稅人解散、破產、被撤銷等情況。

1.依法終止納稅管理義務的,應當持相關證件向原稅務部門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方可向工商銀行或其他機關辦理註銷;

2.按照規定不需要向工商銀行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2.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涉及稅務登記機關變更的,納稅人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稅務登記,或者在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前,應當在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三。納稅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營業執照登記的,由其他機關予以撤銷。自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吊銷或註銷營業執照,並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註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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