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2。在刑法第三十八條中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原第二款為第三款,修改為:對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