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拘留、移送、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從其他單位和個人處收受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款物,辦案人員不得將涉案財物據為己有。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五條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涉案財物采取措施,履行相關法律程序,出具相應法律文書。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者行政案件受理之前,嚴禁查封、扣押、凍結、扣留財產,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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