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這種澄清或修改是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