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壹款第壹項和第八項
人民法院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按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方式;無法以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