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三十壹條,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侵權行為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外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