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二條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有權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支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扶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