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作者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理解是正確的。然而,該法不適用於實體法,但不適用於程序法。因此,將標題中的不溯及既往原則用於程序法的解釋是不正確的。實體法沒有溯及力,程序法有壹定的溯及力。
個人認為,這個問題最根本的錯誤在於原理和要解釋的對象之間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