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發放服務指南。
第壹條適用範圍根據我國與相關周邊國家簽署的雙邊協定或協議,目前我國對中國、蒙古、中國、朝鮮、中國、緬甸、中國、越南、老撾、中國、印度、尼泊爾邊境地區居民實行出入境通行證制度。本指南適用於上述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的申請和辦理。
第二條審批依據為1。中國與蒙古、朝鮮、緬甸、越南、老撾、印度、尼泊爾簽署的相關雙邊協定和協議。2.《國務院直轄市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五十七項:“在邊境地區簽發出入境通行證。”
第三條受理機構由邊境縣(市、旗)邊防管理大隊及其授權的邊防派出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