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國家實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根據OTC藥品的安全性,國家將OTC藥品分為甲類OTC藥品和乙類OTC藥品。經營甲類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依法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經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立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