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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重新評估標書?

法律分析:評標結束後,當發現評標過程或結果存在問題時,代理機構通常會考慮盡快重新評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內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在作出答復前,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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