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宗教事務條例》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宗教事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管理工作。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管理宗教事務,為宗教團體、宗教機構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