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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安全措施

法律分析:在財產保全措施無法解除的情況下,被保全的是當事人生產經營所需的重要生產資料或者受市場變化影響較大的貨物,且長期扣押將嚴重影響當事人生產經營或者貨物價值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替代擔保的形式,用其他有價值的抵押物或者信用較高的擔保人替代擔保,解除對重要貨物或者資金的保全,避免因保全給自身經營活動造成重大損失。簡而言之,當事人可以通過提供等價的抵押物來變更保全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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