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第十二條明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獨立保函欺詐:
(壹)受益人與保函申請人或其他人串通,虛構基礎交易;
(2)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文件是偽造的或有虛假內容;
(3)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認定基礎交易的債務人無支付或賠償責任;
(4)受益人確認基礎交易的債務已完全履行,或獨立擔保中規定的付款到期事件未發生;
(五)受益人明知自己沒有權利而濫用付款請求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