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壹般許可、特許、認可、批準、登記五類。3.行政許可範圍的確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可以對六類事項設定行政許可。
4.行政許可排除範圍:(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行決定;(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得到有效調節;(3)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可以自行管理;(四)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