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管轄是屬地管轄的壹種,特指某些案件必須由特定法院管轄,當事人不能通過協議變更的法律。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我國專屬管轄僅限於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和繼承提起的訴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本條規定的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