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在工作時間內每天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1個嬰兒將增加1小時。
2.正在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享受哺乳假。
3.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正在哺乳為由克扣、拖欠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