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111條
生產經營單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辦或者負責人逃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後,仍無法對受害人進行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