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類召回:食品食用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將召回計劃報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二級召回:食品食用後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壹般健康損害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48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將召回計劃報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三級召回:對標簽、標識不實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72小時內啟動召回,並將召回計劃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生產者應當對有缺陷標簽和食用後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標簽的食品進行更正,並可以主動召回。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