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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原則

法律分析: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壹地壹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其他執照證書;二、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其他證書;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1 .許可證、執照或其他執照證書;二、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其他證書;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證明;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文件。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對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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