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規定了法定財產權原則。
內涵:壹是物權類型法定,即當事人不得創設法律不承認的新的物權類型。這被稱為“類型強制”。其次,物權的內容是法定的,即當事人不得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違背的物權內容。這就是所謂的“固定型”。物權法定原則使得物權法的規範具有明顯的強制性。
意義:物權法定有利於物權公示,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
本文中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僅限於物權法,還包括其他對物權有規定的法律,如擔保法、合同法、海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