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實際履行與簽訂不壹致時,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壹般來說,只要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經過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合同,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就應有效。合同內容與實際情況不壹致的救濟方式只能是認定其無效或者請求變更或者撤銷。《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自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時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