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投毒可能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本罪的直接客體是犯罪國家禁止釋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的管理秩序,以及公眾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只要行為人故意釋放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且足以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以逃避追究。
投毒也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投毒犯罪的犯罪預備是為購買、配置、保管等行為進行準備。在要註射的毒藥中,選擇中毒的地方,如水源、容器、水庫等。,並認定投毒侵害的目標,如針對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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