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區別在於:(1)提供法律援助的主體不同:前者是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後者是人民法院;(2)接受法律援助的主體不同於接受司法救助的主體:前者是主體範圍相對較大的“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情況的當事人”,後者是主體範圍相對較小的“有充分理由證明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經濟困難的當事人”;(3)法律援助的範圍不同於司法援助的範圍。前者包括訴訟事項和非訴訟法律事項,後者只涉及民事訴訟事項(和行政訴訟事項),範圍明顯小得多;(4)法律援助的形式多種多樣,而司法援助的形式比較單壹,即訴訟費用的緩交、減免;(5)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在解決需要援助的案件或事項中獲得較大利益時,仍應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服務費,而目前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在類似情況下無需為任務支付類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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