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規定,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在同壹建築物內,並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住宅在同壹建築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
同壹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確定責任人,對* *使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壹管理。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維護和管理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