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律監督職能時,可以進行調查核實,依法提出抗訴、整改意見和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將采納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的情況及時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抗訴、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的適用範圍和程序應當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