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依照前款規定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依照前款規定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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