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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先原則

稅收優先權原則是指稅務機關征稅優於無擔保債權。稅收優先原則是指稅務機關征稅,優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所欠稅款發生在納稅人將其財產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應當在抵押、質押、留置之前執行。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被行政機關罰款和沒收的,稅收征收優於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款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所欠稅款發生在納稅人將其財產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應當在抵押、質押、留置之前執行。

納稅人未繳納稅款,同時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款優先於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

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公告納稅人欠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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