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納稅的納稅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選項A),或者放棄到期債權(選項B),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該情況,從而對國家稅收收入造成損害的(選項D),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