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鑒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內作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另有規定,或者調查、訴訟活動有特殊需要的,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的鑒定單位另行約定鑒定期限。需要補充樣本、樣品的,鑒定時限從完成樣本、樣品之日算起。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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