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司法鑒定與公證的區別

司法鑒定與公證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司法鑒定和法醫鑒定的區別如下:1。司法鑒定主要應用於訴訟活動,而司法鑒定可以應用於整個司法過程;2、司法鑒定的範圍較大,包括各種法醫、物證、視聽資料,法醫鑒定就是其中之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 上一篇:我為別人設計的東西申請了專利權。如果對方跟我打官司,我們誰能贏?法律是如何規定的?謝謝妳。
  • 下一篇:隨便在微信上發消息會不會犯罪?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