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為人主觀認識與實際事實不符,且程度超出同壹構成要件範圍的,不將不符的事實(客體和結果)成立為犯罪故意。
綜上所述,行為人是想盜竊壹般財物,但是拿到了槍。行為人知道的事實和實際發生的事實是壹致的,至少在盜竊罪的構成要件範圍內是壹致的。因此,行為人被判犯有盜竊罪,但未被判犯有槍支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