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和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農村自宰自吃的除外。在邊遠、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立僅限於向當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