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依法不可撤銷的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未交付捐贈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