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省級檢察院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壹年內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核。申請復核時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所有判決、裁定、省級檢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或登記信息等。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21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