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立案標準規定》第三條,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1,受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受賄數額雖不足654.38±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為非法利益行賄;
(二)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三)向黨政領導、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四)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