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八條付款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付款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確實有無法救治的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中止或者延遲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後付款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這裏所謂的適當擔保,是指設定擔保的時間是適當的,也是指設定的擔保能夠保障先付款的債務人的債權實現。至於擔保類型,不限。可以是保證、抵押、質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