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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是指在對方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擔保之前,當事人之間互負債務並有履行順序,先履行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喪失履行能力的,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有五個條件:壹是雙方因同壹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二是後履行義務壹方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存在無法支付的現實危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八條付款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付款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確實有無法救治的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中止或者延遲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後付款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這裏所謂的適當擔保,是指設定擔保的時間是適當的,也是指設定的擔保能夠保障先付款的債務人的債權實現。至於擔保類型,不限。可以是保證、抵押、質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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