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保育和教育質量,促進幼兒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幼兒園是為3歲以上學齡前兒童提供保育和教育的機構。幼兒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體系的基礎階段。
第三條幼兒園的任務是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循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的特點和規律,實施德智體美全面教育,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幼兒園還為幼兒家長提供科學的育兒指導。
第四條學齡兒童壹般為3至6歲。幼兒園壹般是三年制。
第五條幼兒園保育教育的主要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