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
當事人持有的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文書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文書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