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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義務主體的協助義務是什麽?

法律分析:探視權協助義務的主體是與未婚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只要不存在不利於被探視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救助義務主體就應當無條件履行救助義務,確保探視人探視權利的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6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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