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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配額的法律基礎

在1992年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又稱“地球峰會”)上,155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這是清潔發展機制(CDM)的基本法。

1997《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第12項用10字“確定清潔發展機制”。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七屆會議(2001)通過了壹系列執行《京都議定書》機制的決定文件,這些文件被稱為“馬拉喀什文件”,包括:

第15/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機制的原則、性質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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