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款!”理由,拒絕退貨,其實就是免除自己的違約民事責任。這種自免違反了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也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不能成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如格式合同、同誌、生活、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從這壹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法律不允許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設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告示、聲明和告示。即使設置了,其內容也是無效的,不能免除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