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他人進行特許經營時,壹般是指允許被特許人使用其名稱、商標等元素的商業模式。根據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是指企業將擁有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等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許可給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的活動。
法律依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將其所擁有的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業務,並向被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