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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設備用壓力容器標準

法律分析:特種設備中壓力容器的界定:

(1)盛裝氣體或液體並承受壹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定義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最高工作溫度大於或等於標準沸點的液化氣體和液體,容積大於或等於30L,內徑(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界的最大幾何尺寸)大於或等於150 mm的固定容器。

(2)標稱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2兆帕(表壓)、壓力與體積的乘積大於或等於1.0兆帕L的標準沸點等於或低於60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氣瓶;

(3)氧氣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用語及其效力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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