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采取措施保證燃氣用戶正常用氣:
(壹)管道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或者暫停供氣且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二)管道燃氣經營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能采取應急措施的;
(三)燃氣經營者擅自停業的;
(四)燃氣管理部門依法撤銷、註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